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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防雷手册第四期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之非法代客理财

发布时间:2020-10-23 16:51 来源:三门峡市金融工作局

一、典型案例:

某投资管理公司自称是专门从事股票研究的机构向投资者吴某推荐的一种新型理财产品无需缴纳会员费,只需将自己的证券账号和密码告诉业务员,由公司组织专家团队为其操作,且保证本钱不遭受损失。该公司向吴某发送合同样本,吴某认为该投资方式不含手续费,且自主掌握银行卡密码,资金全有保障,于是决定试一试。但吴某的股票账户并未升值,而是在短短一周内亏损严重。吴某恍然大悟,迅速终止合作并将情况反映到监管部门。最终经调查,该公司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以约定盈利分成的方式代客理财,最后该公司被依法取缔

二、案例剖析

“代客理财”是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常见手段之一。不法分子往往通过“钓鱼式”电话传销、低成本的互联网媒体等方式宣称专业炒股,或承诺保底收益甚至高额回报,利用部分投资者想要规避风险甚至“一夜暴富”的心理,诱使投资者缴纳投资款;或是直接使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使投资者钱财遭受损失。

即使是合法的证券公司,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43条,除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外,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代客理财活动。“代客理财”“约定利润分成”均属于禁止行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换句话说,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要自行承担风险。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安某与陈某、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苏锡路证券营业部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华泰证券太湖服务部理财经理陈某向安某声称有内部消息,安某因此开户并将交易密码告知陈某,后陈某推荐的股票遭遇亏损,安某请求陈某承担证券账户资金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安某在所谓‘内部消息’的诱惑下,将账户交易密码告知陈某,由此造成无偿委托关系终止前的股票买卖损失。在不能证明陈某对于损失产生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只能归因于证券市场固有风险,应当由安某自行承担”。

再如2015年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某与王某、马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一案中,何某委托王某操作其名下资金为3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账户。双方约定何某不得对王某的操作进行干涉。在投资期结束后,如未获投资收益,由王某补足何某的本金,如获得投资收益,何某与王某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进行分配。后何某本金损失200多万元,请求王某承担。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由王某补足何某本金的保底条款约定违背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双方均有过错,因此何某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三、防雷贴士

作为投资者,应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树立正确、理性的投资观念,增强自身的投资专业知识,熟悉证券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才是应有之道。同时,投资者应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莫相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来源广州金融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