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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警惕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0-06-24 09:56 来源:三门峡市金融工作局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集资风险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但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的有利条件,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造成大量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具体而言,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风险案例

2012年6月,缪某找到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参照其他网络信贷平台的模式,花两万多元设计了包含“我要贷款”、“我要放款”等内容的网页,又在网上花5000余元租了一台服务器,并租用了如皋市某商城的一间办公室作为办公场所。经过两个多月的筹备,2012年8月18日,“南通优易电子科技公司”旗下的网站“优易网”正式上线运营。缪某为了迅速吸引网友注册,增加网站点击量,对网站进行全方位的“包装”:在网站首页的公司介绍里鼓吹网站是香港一家知名投资集团的子公司,资本实力雄厚,并宣称网站老板与香港知名投资集团老总是亲戚,网站收益高、周期短,投资安全性高。

此后,缪某在网站上公布了很多假“借款标”,声称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并允诺18%到24%的年利率,网站还按照投资额给予年利率18%至28%不等的高额奖励。同时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的话,由网站垫付,保证投资人“零风险”。缪某还给假“借款标”配以偷拍的汽车和店面照片,称这些汽车和店面都是借款人给网站的抵押品。在高息的诱惑下,不少投资人拍下借款标,然后向“优易网”账户充值。

此后,缪某陆续将网站账户里的资金投入期货市场并亏损殆尽。2012年12月21日,缪某声称的网站母公司香港某知名投资集团发布声明,称“公司旗下从未有所谓的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保留对假冒或盗用本集团公司名义的不法单位或个人采取法律行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之后,缪某在网站发布公告,称网站将于当日11时至15时停电,所有事务将在之后处理。随后他便携带剩余的13万元逃之夭夭。网站的突然停摆让广大投资人惊觉上当,纷纷报警。2013年4月9日,缪某在海南被如皋警方抓获,现已查实其非法吸收资金总计人民币391万元。目前,如皋检察院正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对缪某审查起诉。

三、风险警示

一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二是应当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募集后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行为缺乏有限监管。应当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